其次,价值能够与主体的活动相联系,并由此使主体的活动变成评价。
) [4]参见: 维柯.维柯论人文教育: 大学开学典礼演讲集[M]. 张小勇,译. 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121. ( 引文将译文中的prudentia改译作实践智慧,特此说明。换一个思路,我们先确定法律概念的最小公分母( 如同美国法学家W. N.霍菲尔德所做的那样) ,围绕此最小概念设定作为公理体系推演的初始前提,比如,无权利则无法律,无救济则无权利,诸如此类,那又会怎么样呢? 不可否认,如果条件适当,法学家在有限范围内能够根据设定的前提进行逻辑推演。
中世纪法学家马修斯·格里巴尔多斯·穆法( Matthaeus Gribaldus Mopha) 在其著作《学习三艺的方法及策略》( De methodo ac ratione studiendi libritres,1541 年版) 第3 章中,还提出了一个法学通用论题的目录,这些论题从罗马法《国法大全》中提取,按照字母先后顺序加以排列。凡在争辩中通过接受而被证明的东西,就必须准认为前提条件。反之,我们把( 考察) 重心放在问题上: 这似乎在寻找某个有助于问题解答的体系。解释是一个片段论题学( ein StückTopik) ,它很适宜于上面所提及的变动{20}42。那么,什么样的方法论适合于实践之学完成这一从意见或常识开始、逐步有节制地上升到确定性知识的过程呢? 对此,扬姆巴蒂斯塔·维柯把他的目光投向了古代,投向了古希腊、罗马时代的论题学。
我们首先从维柯的一篇演讲辞谈起,因为这篇演讲辞在西方17、18 世纪有关方法论的古今之争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份量。所以,由于实在法律规则具有糅杂不纯的实在特性,下列问题在所难免: a) 法律规则及法律语言大量存在着各自的意义波段宽度( Bandbreite) ,需要解释才能确定其相对明确的意义。它们将挑选出附属于各自体系的相应问题A,B,C等等,而舍弃其余问题。
但按照维柯的原意,论题学方法对于批判法的先在性并不是等级意义上的先在性,而是时历上的和逻辑上的先在性。例如,类比推理的经常出现,表明缺乏完善的逻辑体系,所以借助于论题学。同时,法学的思考也非纯粹技术的思考( 尽管我们有时也把法学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方法称为法律技术,但它决非自然科学意义上的技术,而更应看作是法律问题的解决技艺、技巧或具体方案) ,法学的对象化指向的思考并不仅仅局限于主———客关系。他注意到: 新批判法给予了我们第一性真理( primumverum) ,即,具有绝对确定的知识的理论真理。
因此,凡是各方所接受并反复接受的东西,就被视为固定化的、无争议的,至少在这个范围内甚至被视为显而易见的。不可否认的是,近代大学体制不仅打造了一个以学术为生、专事学问研究的知识群体,而且也铸造了一种追求逻辑形式主义的科学精神,但是,经院派以及以后的公理方法派法学家们的做法,实际上遮蔽了古老的法学作为一门法的实践知识的性格。
同样,那些被视为法律逻辑之特种论证推理,比如相似论证( argumentum a simili ) 、反面论证( argumentum econtrario,相异论证) 、举重明轻论证( argumentum amaiore ad minus,以大推小论证) 等等推理也来源于论题学。而与意义有关的问题,既不能透过实验过程的观察,也不能借助测量或计算来答复。{10}72 那么,究竟如何来对待法学并从事法学研究?显然,经院派以及以后的公理方法派法学家们的做法实际上遮蔽了古老的法学作为一门法的实践知识( 法的实践智慧, jurisprudentia) 的性格。它关切的是实在法的规范效力、规范的意义内容,以及法院判决中包含的裁判准则{7}77。
上文我们业已考察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的论题目录,应该说他们对论题归类之着眼点、目的和对象存在着区别。在后一种情形下,此前被认可的观点必定或明或暗地不再被视为是可以接受的。他深感公理- 推演体系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成,而必须由形式论题学( formaleTopik) 意义上的理性讨论程序来加以补充{20}。因为如果没有人成功地做到使自己及其谈话伙伴至少在一个划定界限的领域内保持某种共同的理解,那就不可能进行任何一种实质的证明。
他试图按照几何学的标准( 他认为,几何学作为包含无时间限制之真理的理性方法,是科学思考的一个典范) 来构想一个根本上全新的法典,故而是近代法学之几何学范式的毫无争议的奠基人{5}11, 17。{18}29 从这个角度讲,论题学决不是反理性、反智的,毋宁说它将法学的论辩活动带入更复杂、更可靠、更贴近人类社会生活现实的思考结构之中,它是我们在法学领域中通过对话、商谈或论辩来达成理性共识的必经的门扉。
然而,观察表明: 这至少在某些领域比人们想象的要困难得多,也少见得多。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格,这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 首先,法学的研究是具有主体间性的科学活动。
存在A,B,C 等等多个体系的场合,情况也是相同的。(6) 大学成了法学学科自治的维护机构,它使法学逐渐与其他学科相分离。故此,菲韦格指出,困局( 问题) 思维是以某种可以适用的体系或者融贯性语境( coherent context) 为前提条件的。换言之,即使在或然性的框架内也力争得到真正的洞见、普遍接受的意见,而不是纯粹的任意。比如,法律这样一种质料在本质上具有糅杂不纯的性质,体现在: ( 1) 法律的概念并非纯粹形式逻辑的概念,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或多义性。(7) 法律的发展被认为具有一种内在的逻辑: 法律的变化并不是随机发生的,而是由对过去的重新解释而进行的。
{19}120 然而,在维柯看来,新批判法也具有种种弊端: 它把所有第二性真理( secunda vera) ,即,仅仅具有似真的、或然性的实践真理,以及所有似真之物( 或然之物) 像谬误一样从心灵中驱逐出去。{10}因此,文化现象只能根据它们固有的目的、而不是从( 自然)原因出发来加以确定,它包括了宗教、法学、史学、哲学、政治经济学等等科学的一切对象{10}22。
在此意义上,论辩和问题定位属于辩证推理的领域。只有这样,一种相互间的( 意见) 协调一致才会持续不断地进行,通行的论题( 不仅专用论题,而且通用论题) 才会按照这种方式很适合地显示人们每一次进行讨论的活动范围,假如人们不想失掉证明的理解,就不允许离开这个活动范围。
( 参见: 马玉珂. 西方逻辑史[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5: 259; 逻辑学辞典[M].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83:518. ) [8]菲韦格的理论对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所产生的影响是明显的。即使对论题学持批评态度的阿列克西也同样坚守论题学的下列立场: 在不可能存在有说服力的证立的地方,并不必然要把地盘留给非理性的决断……。
这样,从实践之学的研究角度看,一般先是寻找、收集人们已经获取并持有的意见和常识,然后通过特定的程序对此加以甄别、确证,发现和确定隐匿在其中的可靠知识或真理,发现和确定推理的前提。我们这里所关注的是西方的传统与其法学生成之间的关系。在此意义上,我们也可以把它看作是( 与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的论题学相区别的) 新论题学。这是因为似真之物可以说介于真理与谬误之间。
维柯强调: 今天在几乎所有的学问研究中,只追寻一个目的,那就是真理……。维柯认为,人们必须把古老的论题学思想置于新的思维方式( 即新批判法) 之前,因为若没有老的思想,新的思维方式事实上根本不会成功。
这样,帮助介入寻找的论题就随时获得其从问题出发的意义。此处的物或对象世界,不是指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体或物体世界,而是指事物、事情[1]、关系的世界,具体而言就是法律实践的社会生活关系或者人类创造的社会—制度性实体{13}。
与自然相对立,文化或者是人们按照预计目的直接生产出来的,或者是虽然已经是现成的,但至少是由于它所固有的价值而为人们特意地保存着的。三 论题学法学的提出 在扬姆巴蒂斯塔·维柯演讲辞《论我们时代的研究方法》发表245 年之后,即1953 年,德国美因兹大学法学院教授特奥多尔·菲韦格( TheodorViehweg,1907 -1988) 受到维柯此篇演讲的思想感召和提示,撰写并出版了《论题学与法学》( Topikund Jurisprudenz) 一书,主张应当在论题学意义上来理解法学,最早提出法学的论题取向,建立法律论题学( Die Juristische Topik) 或论题学法学。
所以,法学并非纯思,它的理论兴趣不在于寻求纯粹的知识、理论的知识( theoretical knowledge) 或纯粹的真理。我们指望一方面为了进行链条定义而确定一些基本概念,另一方面为了进行链条推演而确立核心的命题语句,或做诸如此类的工作。这种认识和传授知识的活动,当然不同于自然科学和以自然科学理论旨趣建构的社会科学。[2] 所以,与其说实践之学的起点是公理学设定的不可推翻的必然性知识或真理,不如说是那些人们在实践中获取的意见( opinion 或Meinungen) 或常识( sensus communis,eingespielter Allgemeinsinn,common sense)。
可行的论题目录一旦形成,就可以如人所愿地为进一步的思维活动产生一种逻辑上的固定联系。或者如哈特曼所言: 困局( 问题) 思维不怀疑体系存在,或许体系在它的思维中是潜在的确定秩序{22}163。
在我们所构想的体系与问题世界之间裂开了一道明显的缝隙,而问题世界并不因为所有这些体系化努力而丧失其问题性。因 是之故,爱德华·拉宾教授说: 法律学者把法律作为一套被人们设计为一种意义体系的规范性述说( normative statements) 来加以研究。
正是因为这一点,维柯认为,没有论题学,根本不可能确定方位。这样,也就产生了论题目录( Topoikataloge) ,菲韦格把使用这个论题目录的程序称为二阶论题学( Topik zweiter Stufe) {20}35。